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红黄牌制度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3-12-07】
【阅读次数:】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专家从业行为,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现就落实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红黄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信红牌情形及处理规定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亮红牌,由专家所属分库或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财政厅给予解聘处理:
(一)存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三)在采购结果公示前,泄露自己或他人应邀参加项目评审身份和参与评审项目有关信息的;
(四)不如实填报回避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或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五)索取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电话通知3次以上(含3次)或书面通知后,仍不履行配合答复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七)建立或加入以政府采购专家为主体的社交媒体群,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的;
(八)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审工作、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或测试的;
(九)应聘、续聘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专家资格的;
(十)其他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纪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财政部门监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失信黄牌情形及处理规定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亮失信黄牌,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财政厅暂停其3-6个月随机抽取资格:
(一)接受评审任务后未按时参加评审工作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或早退的;
(二)接受评审任务后未参加评审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的;
(三)在参加评审活动过程中,拒绝将手机等全部通讯工具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的;
(四)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影响其他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
(六)在评审工作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七)评审时间内擅自与外界联系的;
(八)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拒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结论的;
(九)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索要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和差旅报销标准以外费用的;
(十)不配合解答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本人评审意见的咨询,或拒不提供书面说明的;
(十一)被财政部门约谈1次及以上的;
(十二)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事项发生变化后不及时变更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它情形。
对评审专家处以红黄牌处理的,应当告知评审专家本人,处以红牌处理的,还应当告知推荐人和所在单位。
三、有关要求
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监督,对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亮红牌的10类行为和亮黄牌的13类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办法规定,对专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由省财政厅根据亮牌情形给予专家暂停抽取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措施,形成专家“能进能出”机制。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