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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指引
【信息时间: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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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二、提起投诉的条件
供应商(政府采购当事人)。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供应商,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需提交的材料、数量
1.投诉书;
2.质疑函及质疑答复;
3.相关证明材料。
无数量限制。
四、投诉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