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指引
【信息时间: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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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和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提起质疑的条件:
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需提交的材料、数量:
1.质疑函;
2.相关证明材料。
3.无数量限制。
四、质疑函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