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三方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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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三方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健 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 构)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登记进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 分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在临沂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 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服务中介机 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价监督管理,是指市财政局、市行政 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在市本级政府采购活 动结束后,对代理机构服务情况进行客观反映、量化打分。评 价监督管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在政府釆购代理业务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 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在对代理机构的日常评价中,对发现的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 职责,发现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可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一并反馈到市财政局,纳入评价。
第二章评价方式
第六条对代理机构的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得分法,即先对每 个项目进行三方评价,再计算一个评价周期内所有被评价项目 的三方评价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公式:综合评价得分=一个评价 周期内所有项目三方评价分数总和/ 一个评价周期内评价项目 总个数。
第七条三方评价是指由市财政局牵头,实行三方联动评 价。即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采购人三方评价,各 方评价基本分值均为100分,分别按40%、30%、30%的占比计入 三方评价总分。计算公式:三方评价总分=财政评价分*40%+交 易中心评价分*30%+采购人*30%,每个项目计算一个三方评价总 分。
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情况评价表》(见 附件1)、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情况评价表》(见附件2 )、采购人依据《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代理情况评价表》(见附件3)对每个政府 采购项目全过程量化评价。
第八条 上述被评价项目是指由代理机构代理并在山东省 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发布信息的项目。一个评价周期为一年,代 理机构一个评价周期内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应纳入评价范 围。
第九条 对代理机构的评价管理以日常评价为主,必要时可 采取定期评价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评价周期 为一年,半年通报一次评价情况。周期结束后对各代理机构综 合评价得分进行统计,根据综合评价得分,设优秀、合格、不合 格三个等级(本评价采用百分制,凡在本周期评价中综合评价 得分为80分-100分的为优秀等级,60分-80分(不含80分) 的为合格等级,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等级,评价 周期结束后,所记分数清零。
第十条 依据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情况予以评价赋 分,每项评价项目内出现扣分因素,可以按次数累计扣分,扣 完本项基本分值为止。
代理机构对评价分值有异议,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5个工 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异议。
第三章结果使用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采购人择优选取代理机构 的参考依据。有“不合格”等级情况及违反“一票否决”规定 情节的,不得纳入择优选取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各评价主体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代理机构在 执业过程中的行为及时评价,做到代理机构评价全覆盖。
第十三条 一个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低于60分的,市财 政局将开具整改通知书送达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收到通知书后, 应当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并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 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一个评价周期内,代理机构出现低于60分且拒 不整改或一票否决的情形,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 日起暂停接受新的政府采购业务,已经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可 以继续开展直至完成。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的整改内容包括:重新修订或完善机 构内控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和实务操作、提升业务能力等内容。整改结束后,市财政局将 组织验收小组,对整改的代理机构进行验收。被暂停接受新业 务的代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接受新业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评价周期内未代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 构,不予评价。
2020年度评价周期为本办法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 日。
本办法由临沂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31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情况评价表(财政局适用)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情况评价表(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适用)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代理情况评价表(采购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