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信息时间: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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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提升中介机构综合素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法人企业,并在莒南县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及交易中心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条 中介机构组织的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进行,即代理期间,中介机构必须派人员进驻交易中心中介服务区开展工作,接受咨询、报名、直至开标结束,工作人员考勤与中心人员一致,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外进行的,须报交易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中介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备案,由交易一科工作人员在《莒南县政府网》等网站上统一发布。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开标、评标工作程序及纪律》等制度要求组织开、评标活动,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域。
第八条 评标结束后,中介机构应提供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中标公示,报交易中心交易一科,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出借、转让资格证书;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挂靠代理。
(二)按要求应进入公共资源平台运作的事项,有意避开监管,未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作。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条 考核对象为各入驻交易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交易中心负责对中介机构实行场内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同时设加分项5分,最终得分=基本考核得分+加分项得分。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日常考核每季度考评一次,并在下季度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在莒南县政府网站公布。定期考核结果计入诚信档案,并在下年度1月份,通过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莒南县政府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分为基本要求、工作纪律、业务管理三个方面。
(一) 基本要求
1、驻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选派(10分)。中介机构要选派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持有从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进驻中心,采取备案制,在中心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如需更换工作人员,需要提前出具证明,到交易中心综合信息科备案,未经同意私自换人的扣5分,无从业资格证的扣5分。
2、接受交易中心管理
(1)参加交易中心统一组织的各种活动、会议共计5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其中,迟到、早退扣1分)。
(2)服从交易中心安排,协助做好交易服务工作共计10分。对于违背或不听从安排的每次扣2分;如有谩骂、刁难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每次扣5分,并写出书面检讨,勒令中介机构更换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中介机构管理库。
(3)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共计5分。泄露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涉密信息的,每次扣2分,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参加中介机构选聘30个工作日,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交易中心选聘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办公环境
(1)随意移动配备的办公家具扣2分,造成配备的办公家具严重,除照价赔偿外,责令停止中介选聘30个工作日。
(2)电脑桌上只摆放显示器、打印机、电话等办公用品,且摆放整齐,否则扣1分;资料不整齐的,扣1分。
(3)开、评标活动结束后,不及时清理开、评标室或清理不干净的,未关闭开、评标室电器电源的,每次扣3分。
(二)工作纪律
(1)工作期间,在办公区出现聚众聊天、嬉闹、大声喧哗等现象的,每次扣2分,并写书面检讨。
(2)违反计算机使用规定,随意更改IP地址、浏览非法网页及其它与工作无关活动的,每次扣2分,并写书面检讨。
(3)工作期间,不使用从业资格证,每次扣2分。专职人员与资格申报情况不一致,每人每次扣5分,并写书面检讨。
(4)未经允许,将服务对象及其他外来人员带进工作区的,每次扣2分。
(5)不遵守交易中心场内管理规定的,每次扣5分。
(6)服务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的每次扣2分,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7)违反规定随意进出评标区的,每次扣5分,并写书面检讨。
(8)中午饮酒损害形象的,每次扣2分。
(9)下班后未关闭电器电源的,每次扣1分。
(10)不配合质疑或投诉调查的,每次扣2分。
(11)以上各类不规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参加中介机构选聘30个工作日。
(三) 业务管理
1、服务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项每次扣2分。
2、未按规定到达开、评标场所的,没有做好开、评标前准备工作的,未核对专家身份信息或不及时提醒相关人员核对专家身份信息的,没有做好签到记录的,每项每次扣5分。
3、恶意抢定、虚假预定、私自更改开、评标室的,每项每次扣5分。
4、未经批准在交易中心场外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的,每次扣10分并取消其参加中介机构选聘6个月。
5、接受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及投标有关的文件的,每次扣10分,并取消其参加中介机构选聘3个月。
6、中介机构出现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提交方式、缴纳起始截止时间、开标前不检查保证金单据等情况,导致保证金缴、退不规范而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每次扣10分,并取消其参加中介机构选聘30个工作日。
7、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的,每次扣2分。
8、直接或间接影响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每项每次扣10分,并取消其代理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入驻资格。
9、在开、评标室内有违反开、评标室使用规定的,每项每次扣3分。
10、未按办事流程规定办事,工作中出现明显差错的,每次扣2分;出现严重差错并影响工作进程的,扣3分。
11、违反相关程序和规范,损害他人利益引起投诉的,经调查属实,每次扣5分。
12、未如实记录、计算、汇总或妥善保管原始记录的,每项每次扣2分。
13、确保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完整规范、资料齐全,不按规定要求归档每件扣1分,未妥善保管造成档案遗失的每件扣3分;整理、储存、备份打印材料,重要材料未储存影响工作的每件扣3分。
14、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每件次扣2分;涉及并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整体工作的,每件次扣5分,并取消其参加中介机构选聘30个工作日。
15、未严格按照《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投标保证金缴、退的,每次扣5分。
16、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业务,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转让代理业务的每次扣5分。
17、招标结束后,由招标方对服务中介机构进行评定,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基本满意扣2分,不满意扣5分。
18、以上各类不规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确定其违规行为之日起,取消其参加中介机构选聘6个月。受到纪检、检察等机关调查,查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自确定其违法违纪行为之日起,取消其在交易中心代理资格。
(四)加分项(5分)
达到以下要求或标准按相应分数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1、服务对象送来表扬信或锦旗等,经交易中心确认属实,表扬信每件加1分,锦旗每件加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
2、有创新意识,主动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每件次加2分。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每季度考评得分最后两名的,给以予通报批评,不得评选年度优秀称号。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为最后两名的,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取消其代理业务2个月。
(二)根据年度考评结果,交易中心领导小组对年度考核分数前三名的给予表彰,并授予“优秀招标代理机构”荣誉称号,年度考核得分为最后两名的,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取消其下年度参加中介机构选聘3个月。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
由交易中心交易一科组织实施季度考评;由交易中心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年度考核,行政监管部门监督人员参与,依据季度考评结果,对已入驻的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