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时间: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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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莒南县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打造公平竞争、管理规范、运营有序、监督有力、健康发展的中介服务市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法人企业,并在莒南县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及交易中心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合格招标代理公司,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在本县区域内从事招标、采购、拍卖等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政府采购或其他服务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管理。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从事本行业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库预选与备案
第五条 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凡在莒南县范围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在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后,方可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工作。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申请登记: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不接受招标代理机构组成联合体参加申请)。
(二)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效的代理资格。
(三)注册地在本行政区范围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稳定,具有从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申报前半年内未出现因重大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未出现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莒南县以外企业需提供其他市县备案情况证明。
第八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办理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登记申请表。
(二)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代理机构备选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建立后莒南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凡进入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代理机构实行招标人自主选取,由招标人从备选库中自主选取取1家作为招标代理方。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取程序:
(一)招标人向莒南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申请表》。
(二)由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由招标人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主选取1家招标代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拟定招标方案,并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四)编制招标文件,并提交业主确认。
(五)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六)组织开标和定标。
(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八)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九)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的退出制度:
(一)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代理行为行为,自确定其违法违纪行为之日起,取消其在交易中心代理资格。
(二)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在交易中心代理资格。
(三)引入招标代理行为综合评价体制,实现招标代理行为长效清退制度。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组织的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进行,即代理期间,中介机构必须派人员进驻交易中心三楼中介服务办公区开展工作,接受咨询、报名、直至开标结束,工作人员考勤与中心人员一致,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外进行的,须报交易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备案,由政策法规科人员在《莒南县政府网》等网站上统一发布。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机构应严格按照《开标、评标工作程序及纪律》等制度要求组织开、评标活动,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域。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应提供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中标公示,报交易中心政策法规科,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代理活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代理服务;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出借、转让资格证书;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挂靠代理。
(二)按要求应进入公共资源平台运作的事项,有意避开监管,未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作。
(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政策法规科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