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费县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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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自2019年12月3日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不再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决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需将保证金收取、退还信息同步报送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12月2日